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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总工会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的有关通知

发表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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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总工会办公室关于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的有关通知

 

各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县职工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和《龙岩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的有关通知》(岩工办〔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认定标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由龙岩市总工会拨付给我县,且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中央财政资金。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一)建档对象

确认劳动关系且为工会会员的在职职工、农民工。

(二)认定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分层建档原则,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59元/月),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 - 患病自费部分、子女学费、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本县低保标准】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 - 患病自费部分、子女学费、残疾、精神疾病等支出)/家庭人口≤本县低保标准1.5倍】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各类灾害、意外事故、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又低于3倍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 - 患病自费部分、残疾、精神疾病、意外灾害等支出)/家庭人口≤本县低保标准3倍

4.认定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家庭为困难职工家庭,应符合1至3规定条件且与用人单位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5.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1至3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6.已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职工,原则上不再纳入帮扶范围。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经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之前,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且符合1至3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其中,高收费民办学校一般指学费标准高于当地普通民办和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幼儿园、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小学和中学,如因户籍、升学政策等条件限制无法就读当地公办学校的,可由县总工会结合实际集体研究认定。同时,子女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或者民办高校的,不能等同于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人或家庭成员雇佣多人(三人含以上)一年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4.家庭人均银行存款超过本县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5.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以持有的房产证为准)的;有一套房用于出租,自己住单位房子或亲戚房的;拥有商业店铺的。

6.拥有一部以上机动车辆(除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外)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器具的。

7.非本单位职工,弄虚作假挂靠。

8.经济犯罪、失信人员。

9.县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集体研究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的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

职工自愿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上杭县困难职工申请表》、《困难职工档案表》、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如抚养协议书、出生证等)、家庭收入证明、自愿接受家庭经济信息核查和证明材料属实承诺书以及证明致困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核查公示

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通过实地调查、邻里走访等多种途径,对该职工的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向县职工服务中心申报。

(三)复核比对

县职工服务中心收到职工申请材料后,应对上报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信息通过民政信息比对系统进行核查。对外省户籍的或无法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的职工家庭,应通过入户调查、材料复核、公示公开等方式进行复核。

(四)录入反馈

对符合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基层工会和职工本人,并明确帮扶结对人;对不符合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条件的,要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认定结果。

三、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的动态管理

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县总工会具体负责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分类动态管理。每年固定时间开展困难职工调查摸底工作,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9-11月核查调整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每半年核查调整一次,分别在4-6月和9-11月。

(二)完善注销退出机制。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完善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退出机制。对达到脱困标准的按程序退出档案,对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死亡、解除劳动关系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注销。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经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小组研究评定后,反馈至职工所在基层工会。

退出和注销程序:由基层工会或县职工服务中心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详细调查,填写《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注销)认定表》,上报县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因各种原因无法签字或拒绝签字的,由入户工作人员注明情况并共同签字上报。县职工服务中心对拟退出的困难职工家庭逐一核查确认情况,提出拟退出名单,经集体研究确定。拟退出名单要在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和县总工会官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退档,职工服务中心将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做好退档手续,并报总工会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县职工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继续保留档案。

四、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的项目和标准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租房等方面生活保障。每年每户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年度总和。对于受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影响的困难职工家庭,可增发不超过三个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生活补贴。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补助困难职工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省总工会、县总工会大病补助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实际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补助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每生每年按照不超过本县十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五、其他事项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工作,主席要亲自抓,工会联合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做好本系统、本乡(镇)、本园区的指导、宣传工作,认真摸排,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都能得到工会的帮扶。各基层工会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申报工作,所有申报材料应于6月15日前提交至县职工服务中心,逾期报送的,转为下批受理。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县职工服务中心联系。

请各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县直属基层工会收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将《收件回执单》(附件8)盖章传真至县总工会(传真:3849821)。

县职工服务中心联系人:林文兰,联系电话:3992110,通讯地址:上杭县临城镇金岗山工会大厦一楼县职工服务中心。

 

附件:1.上杭县困难职工申请表

2.困难职工档案表

3.公示(范本)

4.困难职工承诺书

5.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6.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档案认定表

7.困难职工申请注意事项

8.收件回执单

 

 

上杭县总工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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