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优秀技术工人暨一线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闽工办〔2024〕40号)及《龙岩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岩工办〔2024〕21号)精神,县总工会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24年职工疗休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职工疗休养权益,持续提高职工生活品质。各级工会应充分认识职工疗休养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拓展职工疗休养活动覆盖面和受益面,切实把这项民生实事抓紧抓实,全面助力“大爱龙岩·爱满杭川”新时代精神文明品牌建设。
二、疗休养对象及次数
各基层工会应广泛开展优秀技术工人暨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其中技术工人疗休养占总疗休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一)疗休养对象
基层工会自行组织开展的职工疗休养活动为普通班,普通班对象为基层工会会员,优先安排以下对象:
1.优秀技术工人;
2.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作业职工;
3.年度考核优秀、获得先进表彰等优秀职工;
4.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
5.患职业病的职工;
6.多年未休假以及临近退休(5年内将退休)的职工;
7.在重大项目、重大任务、重大灾害等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职工。
注:已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不安排疗休养。
疗休养人员安排:基层工会每年疗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的20%(职工总数少于50人的基层单位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三分之一),可自行安排带队工作人员(包含在人数比例范围内),原则上同一名带队工作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带队,且带队当年不予安排疗休养。基层工会有相关技术工人的,应优先保障技术工人参加疗休养,技术工人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附件3)中列明对象。基层工会要认真审核疗休养对象,疗休养名单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严禁超范围组织无关人员疗养,严禁超标准安排工作人员,严禁疗休养职工携带家属。
(二)职工参加疗休养次数
职工参加疗休养次数,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3年内不重复安排,跨省(区、市)疗休养一般5年内不重复安排。2022年度县总工会组织的“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疗休养示范班或基层工会普通班,不列入以上三年或五年不重复安排的条件限制范围。
三、职工疗休养内容
(一)促进身心健康。注重“疗”“休”“养”结合,以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举办疾病预防、保健养生知识等讲座,提供健康体检、心理体检(二维码见附件4)、心理疏导等服务,让职工通过疗休养活动强身健体、疗愈身心、蓄能充电。
(二)开展学习交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每期职工疗休养活动至少安排1次思想政治教育课;开展座谈、技术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促进职工互学互鉴、提升素质。
(三)适当安排参观。可组织参观考察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市镇建设和乡村振兴新貌、社会主义新农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省金牌旅游村)、劳模工作室、红色旅游景区、观光工厂、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其中收费景区不超过2个。在龙岩的疗休养基地疗养的人员,应就近安排中央苏区工人运动史馆、福建省职工联合会旧址(刘少奇旧居)、古田会议旧址、才溪乡调查纪念馆等职工思想教育基地。
四、职工疗休养时间
职工疗休养活动省内每期不超过5天(含报到、返程时间),疗休养时间不占用职工正常休假时间,不得冲抵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特殊岗位确需占用正常休假的,基层工会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安排职工调休。
五、职工疗休养地点
原则上选择省级职工疗休养基地,若选择省内市外的市级职工疗休养基地开展活动,应确保基地资质仍在有效期内。为助力龙岩文旅经济发展,3日内的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在本市内省、市级职工疗休养基地开展。每期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基地承办。
六、活动承办单位
各级工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
(一)直接对接职工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并按照申报清单(附件1)要求提交补助资料。
(二)通过比质比价、公开招标等采购程序择优确定旅行社或社会组织承办疗休养活动,旅行社、社会组织资质要求须参照《关于委托旅行社、社会组织承办职工疗休养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岩工〔2022〕31号)规定。补助申请材料包含:申报清单材料(附件2),无严重失信行贿行为承诺书,廉洁信用承诺书,委托协议,疗休养基地住宿发票、意外保险票据复印件。
七、职工疗休养经费
(一)费用标准
各级工会组织的2-5日疗休养活动每人每天标准参照活动组织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规定的四类(或最后一档)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该标准低于400元/人/天的则最低按400元/人/天执行。可根据实际酌情适当提高标准,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00元。
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1日疗休养,参照《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春秋游标准,活动总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
(二)经费来源
基层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自筹等方式筹措经费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积极争取行政支持,将职工疗休养活动列入集体福利范围,纳入年度经费预算。鼓励企业在财务承受范围内,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职工疗休养费用。各级工会应自行与承办单位完成疗养费用结算,然后再向地方总工会申请补助。
(三)经费使用
疗休养经费仅用于疗休养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包含落地后交通、住宿、餐饮、场地租赁、培训课酬、活动组织、健康体检、意外伤害保险、2个以内景区门票等费用,但不用于旅游纪念品、津贴补贴等支出。疗休养职工前往基地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疗休养人员及带队工作人员不领取出差补贴。
八、职工疗休养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正常上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组织的2-5日疗休养普通班,按照属地原则,向县总工会申请300元/人/天专项补助,其中:省总工会专项补助200元/人/天,县总工会配套补助100元/人/天。
2.正常上缴工会经费的民营企业工会按照《实施办法》组织的春秋游活动,凭借本通知第六、七条规定的活动承办单位提供的有效票据,可向县总工会申请100元/人/天省总工会专项补助,此项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2-5日疗休养普通班可申请300元/人/天补助。以上两项补助不叠加享受。
(二)补助程序
因年度内补助名额有限,采取“先组织、先申报、先补助”的原则给予基层工会补助。基层工会需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县总工会提交《福建省基层工会职工疗休养活动计划申请表》(需附上本单位职工名单及本次疗休养人员名单,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是否会员等),经县总工会审核后方可出行。疗休养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其他补助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因教育系统工会教学时间安排的特殊性,给予教育系统工会200个补助名额,具体由教育系统工会统筹。县职工服务中心具体办理上述业务,联系电话:3992110,联系人:林文兰。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严守政策规定。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活动的意见》(总工办发〔2023〕12号)和省总工会、财政厅、人社厅和文旅厅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闽工〔2022〕7号)等职工疗休养政策,依法依规依纪开展活动,确保政策贯彻执行不偏向、不走样。管好用好职工疗休养专项经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超出疗养费用标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疗休养名义发放钱物,严禁违规套现、换取物品、转让他人等行为。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时间、地点和相关费用支出。
(二)开展满意度调查。各级工会要牢牢把握“让职工满意”这个终极目标,高度重视疗休养职工的真实感受和意见反馈,不断提升职工疗休养美好体验。基层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普通班,需综合所有疗休养职工意见后填写一份综合评价表,随同补助申请材料提交至县总工会。
附件:1.全省职工疗休养基地(省、市级)建设情况汇总
2.上杭县职工疗休养补助申报材料清单及表格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职工心理健康自评二维码
上杭县总工会办公室与宣教网络工作部
2024年6月4日
|
主办:上杭县总工会 |